清远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
一、资助类型
(一)专利授权资助
(二)专利代理师报考费用资助
(三)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四)新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五)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六)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
(七)专利保险补贴
二、资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创业、就业、求学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三、受理范围
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发生并符合本次组织申报资助类型的专利项目(其中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受理范围为:2020年1月18日-2020年12月31日)。
备注:
1.专利授权资助时间的界定均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2.通过贯标资助时间界定以申报项目完全达到政策要求的所有前提条件的时间点为准;
3.个人年度专利资助不超过5件。
四、资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标准
(1)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按实际缴纳官方规定费的50%给予资助(依据《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2.申报条件
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一专利权人。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官方缴费票据(申报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交)。
(二)专利代理师报考费用资助
1.资助标准
通过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费按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
2.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创业、就业、求学的个人。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地户籍提交近一个月缴交社保记录、学生证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考试报名费票据及报名通知文件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
(1)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万。
(2)新登记注册法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
2.申报条件
依法依规设立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或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3.申报资料
资助申请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
(四)新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1.资助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
2.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认定文件。
(五)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1.资助标准
(1)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获认证当年已拥有有效专利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有效专利及专利申请地址须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
(2)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可再给予补助3万元。
2.申报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2)属于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且未曾获得过2018年(含)之前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3)知识产权贯标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申请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复印件;再认证申请及缴费证明材料(申请再认证补助提交)。
(六)授权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资助
1.资助标准
(1)授权发明专利上升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授权发明专利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申报条件
转化为标准的发明专利为企业自主拥有,专利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申请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正式发布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国际标准文本。
(七)专利保险补贴
1.补贴种类
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
2.补贴标准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专利保险补贴的险种需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专利保险实行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按一年补贴。对在保险期间失效的专利,不予以补贴。
4.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保险补贴汇总表;专利保险保单及保险发票复印件。
其它申报材料:申报人除根据具体申报项目提供材料的同时还需统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证明(单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2)收款账号: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单位)、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个人)。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属于本次受理范围的;
(二)已获得过市财政资助的;
(三)专利权属存在纠纷或已失效的;
(四)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曾发生跨市转让、转移或变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五)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非正常申请的;
(六)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七)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受理时间与地点
(一)申报时间: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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